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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来源/作者: 时间:2010/8/14 10:18:04 【关 闭】

一、医保年度

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

 

二、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8%计缴,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计缴;企业单位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4.7%计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市平工资的4.7%计缴(20117月起按市平工资的5%计缴,20127月起按省平工资的5%计缴),退休人员不缴费。

公务员补助: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和退休工资之和7%计缴。

大病医疗保险: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5元。

 

三、个账建账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4%划入,退休人员按省平工资5%划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按本人缴费工资1.5%(低于20/月按20/月)划入,退休按省平工资2%(低于40/月按40/月)划入。

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4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45岁以上按本人缴费工资1.5%划入,退休按省平工资2.5%划入。以个人身份缴纳公务员补助,45岁以下按公务员缴费水平1%划入,45岁以上按公务员平均缴费水平1.5%划入,退休按省平工资的2.5%划入。

 

四、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不足规定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参加我市原公费医疗统筹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其公费医疗统筹缴费年限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处理。

 

五、普通门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线为400元,封顶线为20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在职职工报销40%,退休职工报销50%

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在当年个帐用完后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自负部分可以用历年个人账户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六、特殊病种门诊及住院

1、  特殊病种范围

(1)       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

(2)       尿毒症门诊肾透析;

(3)       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抑制剂;

(4)       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

(5)       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6)       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7)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0)   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11)   血友病。

 

2、  特殊病门诊和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但年度内个人住院自付额必须达到入住最高医院级别的起付标准,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特殊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基本医疗:起付标准至5万元,在职报销80%,退休报销85%5万至10万,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90%10万至16万,在职报销90%,退休报销95%16万以上报销85%。建国前老工人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基本医疗报销后,用完当年个人账户,起付标准至16万个人自负部分,在职补助60%,退休补助80%16万以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95%

 

七、转院

参保人员未经核准自行外出就医的费用自负,经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临时外出突发急诊,在外地特约定点医院就诊,个人自负5%,在非特约定点医院就诊,个人自负10%。因公外出人员,其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由派出单位承担。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持社保卡在绍兴地区内两定单位(药店限个帐)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九、特门、转院转外地就医相关事项

1、特殊病种申报

1)到便民中心社保支付窗口领取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一病一表),填写上虞市基本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时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和副主医师签具意见,医院加盖公章。

2)随带特殊病种有关的近期病历资料、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具体治疗方案及参保人员医保病历、医保卡。

3)社保中心每季组织一次医学专家审核,经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保中心核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并由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特门”治疗制定医院。

 

2、转院、转外就医

1)参保人员转院就医一般应按逐级转院原则办理,转外地就医原则上限于规定的省内上级机构。

2)参保人员需转外就医的,应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填写转外就医备案表,经医院盖章后报社保中心备案。

3)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确定一家医院。转外地就医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提前到社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4)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结束后1周内,持病历、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发票、出院记录及转院单到社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其他事项

1)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必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3)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超过3个月续保的,必须自续保之日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